【原文】

    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,余在刑部狱(1),见死而由窦出者(2),日三四人。有洪洞令杜君者,作而言曰:”此疫作也。今天时顺正(3),死者尚稀,往岁多至日十数人。”余叩所以,杜君曰:”是疾易传染,遘者虽戚属(4),不敢同卧起。而狱中为老监者四,监五室。禁卒居中央,牖其前以通明,屋极有窗以达气。旁四室则无之,而系囚常二百余。每薄暮下管键(5),矢溺皆闭其中,与饮食之气相薄(6);又,隆冬,贫者席地而卧,春气动,鲜不疫矣。狱中成法,质明启钥,方夜中,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,无可旋避,此所以染者众中。又可怪者,大盗、积贼、杀人重囚,气杰旺,染此者十不一二,或随有瘳(7)。其骈死者皆轻系及牵连佐证,法所不及者。”余曰:”京师有京兆狱(8),有五城御史司坊,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?”杜君曰:”迩年狱讼,情稍重,京兆、五城即不敢专决;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,皆归刑部;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、狱官、禁卒,皆利系者之多,少有连,必多方钩致(9)。苟入狱,不问罪之有无,必械手足,置老监,俾困苦不可忍,然后导以取保(10),出居于外,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(11),而官与吏部分焉。中家以上,皆竭资取保;其次,求脱械居监外板屋,费亦数十金;惟极贫无依(12),则械系不稍宽,为标准以警其余。或同系,情罪重者,反出在外,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。积忧愤,寝食违节,及病,又无医药,故往往至死。”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,同于往圣,每质狱辞,必于死中求其生。而无辜者乃至此。倘仁人君子为上昌言(13),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,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,别置一所以羁之,手足毋械。所全活可数计哉!或曰:”狱旧有室五,名曰现监,讼而未结正者居之。倘举旧典,可小补也。”杜君曰:”上推恩,凡职官居板屋;今贫者转系老监,而大盗有居板屋者,此中可细诘哉(14)!不若别置一所,为拔本塞源之道也(15)。”余同系朱翁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,遘疫死,皆不应重罚。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,左右邻械系入老监,号呼达旦。余感焉,以杜君言泛讯之,众言同,于是乎书。
     凡死刑,狱上,行刑者先俟于门外,使其党入索财物,名曰”斯罗”(16)。富者就其戚属,贫则面语之。其极刑,曰:”顺我,即先刺心;否则,四肢解尽,心犹不死。”其绞缢,曰:”顺我,始缢即气绝;否则,三缢加别械,然后得死。”惟大辟无可要(17),然犹质其首。用此,富者赂数十百金,贫亦罄衣装;绝无有者,则治之如所言(18)。主缚者亦然(19),不如所欲,缚时即先折筋骨。每岁大决,勾者十三四,留者十六七,皆缚至西市待命。其伤于缚者,即幸留,病数月乃瘳,或竟成痼疾(20)。
     余尝就老胥而问焉(21):”彼于刑者、缚者,非相仇也,期有得耳。果无有,终亦稍宽之,非仁术乎?”曰:”是立法以警其余,且惩后也。不如此,则人有幸心。”主梏扑者亦然(22)。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:一人予三十金,骨微伤,病间月;一人倍之,伤肤,兼旬愈;一人六倍,即夕行步如平常。或叩之曰:”罪人有无不均,既各有得,何必更以多寡为差?”曰:”无差,谁为多与者!”孟子曰:”术不可不慎。”信夫!
     部中老胥,家藏伪章,文书下行直省,多潜易之,增减要语,奉行者莫辨也。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。功令:大盗未杀人,及他犯同谋多人者,止主谋一二人立决;余经秋审,皆减等发配。狱辞上,中有立决者,行刑人先俟于门外。命下,遂缚以出,不羁晷刻(23)。有某姓兄弟,以把持公仓,法应立决,狱具矣。胥某谓曰:”予我千金,吾生若。”叩其术,曰:”是无难,别具本章,狱辞无易,但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,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(24)。”其同事者曰:”是可欺死者,而不能欺主谳者(25);倘复请之(26),吾辈无生理矣。”胥某笑曰:”复请之,吾辈无生理,而主谳者亦各罢去。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,则吾辈终无死道也。”竟行之,案末二人立决。主者口呿舌挢(27),终不敢诘。余在狱,犹见某姓。狱中人群指曰:”是以某某易其首者。”胥某一夕暴卒,人皆以为冥谪云(28)。
     凡杀人,狱辞无谋、故者,终秋审入矜疑,即免死。吏因以巧法。有郭四者,凡四杀人,复以矜疑减等(29),随遇赦。将出,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。或叩以往事,一一详述之,意色扬扬,若自矜诩。噫,渫恶吏忍于鬻狱(30),无责也;而道之不明,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,而不求其情。其枉民也,亦甚矣哉!
     奸民久于狱,与胥卒表里,颇有奇羡。山阴李姓,以杀人系狱,每岁致数百金。康熙四十八年,以赦出,居数月,漠然无所事。其乡人有杀人者,因代承之。盖以律非故杀,必久系,终无死法也。五十一年,复援赦减等谪戍。叹曰:”吾不得复入此矣!”故例,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,时方冬停遣,李具状求在狱,候春发遣,至再三,不得所请,怅然而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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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注释】
(1)      刑部狱:清政府刑部所设的监狱。刑部,明清朝设六部,刑部掌刑律狱讼。
(2)      窦(dòu):洞。
(3)      天时顺正:气候正常。
(4)      遘(gòu):遭遇,指染病。
(5)      薄暮:傍晚。管键:锁。
(6)      相薄(bó):相混杂。
(7)      或随有瘳(chōu):有的人染上病也随即就痊愈了。瘳,病愈。
(8)      京兆狱:京城监狱,即当时顺天府监狱。
(9)      钩致:钩扯抓获。
(10)   导以取保:诱导犯人花钱保释。
(11)   “量其家”句:衡量他们家中财产多少作为敲诈的依据。剂,调剂。
(12)   罹(lí)其毒:遭受其毒害。
(13)   上:皇帝。昌言:献言。
(14)   细诘:深究。
(15)   拔本塞源:拔除弊端的根本,堵塞弊端的源头。
(16)   斯罗:也作”撕罗”、”撕掳”,排解、打理的意思。
(17)   大辟:斩首。要:要挟。
(18)   治之如所言:按照他们说的那样处理犯人。
(19)   主缚者:执行捆缚犯人的役吏。
(20)   痼(gù)疾:积久不易治的疾病。
(21)   老胥:多年的老役吏。胥,掌管文案的小吏。
(22)   主梏扑者:专管上刑具、打板子的人。
(23)   不羁晷(guǐ)刻:不留片刻。晷刻,指很短的时间。
(24)   俟封奏时潜易之:等加封向皇帝奏请时偷偷地换过。
(25)   主谳(yàn)者:负责审判的官员。谳,审判定罪。
(26)   倘复请之:如果重新上奏请示。
(27)   口呿(qū)舌挢(jiāo):张口结舌。呿,张口不能说话。舌挢,翘起舌头。。
(28)   冥谪:受到阴曹地府的惩罚。
(29)   矜疑:指其情可悯,其事可疑的案件。矜,怜悯、惋惜。
(30)   渫(xiè):污浊。鬻狱:出卖狱讼。
【译文】
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间,我(关押)在刑部监狱里,看见犯人死去而从墙洞里拖出去的,每天有三四个人。(狱中)有个原洪洞县的知县杜君,站起来说道:”这是瘟疫发作了呵。现在气候正常,死的人还不多,往年(这时候)多到每天十多人。”我问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。杜君说:”这种疾病很容易传染,传染上的人,即使是他的亲属,也不敢同他一起居住。而狱中有老监四座,每座老监有五间房子,看守们住在当中一间里,在房前的墙上开有窗户,用来通光,屋顶也开有天窗,用来透气。旁边的四间牢房却没有开窗,可是关在里面的犯人经常有二百多人。每到傍晚便落了锁,犯人的尿尿也都封闭在牢房里,同食物的气味混在一起。再加上严冬时节贫穷的犯人在地上睡觉,等到春天地气上升,很少有不生病的。监狱里有个老规矩,天亮了才开锁,当深更半夜的时候,活人跟死人脚靠脚头靠头地躺着,没有办法避开,这就是传染上的人多的原因。更值得奇怪的是,那些大强盗和犯案多次的贼,杀过人,案情重大的囚犯,精气特别旺盛,染上这种病症的十个当中没有一两个,有的即使染上了,随即也就好了。那些接连死去的,都是因为罪轻被押以及被牵连的,被当作人证而不该受法律制裁的人。”我说:”京城里有顺天府的监狱,有五城兵马御史衙门的监狱,为什么刑部衙门监狱里关押的犯人竟多到这种程度呢?”杜君说:”近年来的诉讼案件,(只要)案情稍微重一点,顺天府、五城兵马御史衙门就不敢专擅判决;再加上掌管京城九门守卫工作的步兵统领访查、缉捕、检举、盘查出来的犯人,统统归刑部监狱关押;而十四司的郎史、员外郎当中的那些喜欢多事的,以及官署内管文书的小史、典狱官、看守们,都以关押的人越多越有利可图,稍微有点牵连的,就一定用尽方法捉来。如果进了监狱,不管有罪无罪,一定给戴上脚镣手铐,关在老监里,使(他们)痛苦得无法忍受了,然后就劝导他们去找保人,放他们出狱住在老监的外边,估计他们家里拥有的财产作为勒索的标准,而得来的钱就由官和小吏瓜分了。中产以上的人家,都竭尽自己的资财来找保人,家产少一点的,要求去掉脚镣手铐住到老监外面的板屋里,费用也要好几十两银子。只有(那些)非常贫穷无依无靠的犯人,才戴上刑具关押,一点也不宽容,还把他们做为标本警告其余的犯人。有的同案被囚的人,犯罪情节严重的反而出来住在外面,而罪轻的、无罪的却遭受那披枷戴锁的痛苦。他们心里积聚着忧愁愤恨,睡眠饭食又违背常规,等到生了病,又没有药物治疗,所以常常造成死亡。”和我同案被关押的朱老先生、姓余的书生及早在狱中的同官县的僧某人,先后传染上瘟疫死去,他们都是不应该受到重罚的。又有个姓什么的用不孝的罪名控告他的儿子,(他)左右的邻居(受牵连)被戴上刑具关进老监,整夜大哭大叫直到天亮。我对这些事有感触,就拿杜君的话普遍询问狱中的人,大家说的都一样,于是便写了下来。
凡判死刑的案件已经上奏的,刽子手就先等候在门外,叫他的同伙进去勒索财物,叫做”斯罗”。有钱的人就对他的亲属勒索,穷苦的就当面对本人说。如果犯人被处以凌迟,就说:”满足我的条件,就先刺心;否则,就先砍去你的四肢,心还不死。”有对那些被处以绞刑的,就说:”满足我的条件,一绞就死;否则,三绞三放再加上别的刑具,然后才让你死。”只有斩首的无法要挟,但是还要把砍下的犯人头作抵押品。因此,有钱的用数十两、上百两银子作贿赂,贫穷的也要卖光衣物;穷得一点钱都没有的,就按以上所说的处置。掌管捆绑犯人的差役也是如此,欲望得不到满足,绑时就先折断犯人的筋骨。每年秋天大决时,皇帝用朱笔勾过的约占十分之三四;未勾暂留的约占十分之六七,但都须缚到西市刑场等待命令。那些因捆绑而受伤的,即使幸而不死,也得病上几个月才痊愈,有的竟成了终生残疾。
我曾经问过一个供职多年的小吏:”他们和被判刑者、被捆绑者,并非互相仇恨,只是想得到一些钱财罢了;如果犯人真的拿不出,最后对他稍微宽容一些,不是做了一件善事吗?”小吏说:”这是做出规矩来警告其他犯人,并且惩诫后来的犯人;不这样做,那些犯人就会有侥幸心理。”掌管上刑具、打板子的狱卒也是如此。同我一起被捕遭到木制刑具审讯的有三个人:其中一个给银子三十两,被打之后骨头微伤,病了一个多月才好;另一个加倍给钱,只伤了皮肤,二十天就好了;再一个给六倍的钱,当晚走路就象平常人一样了。有人问小吏说:”犯人贫富不等,既然从他们那里都有所得,何必一定要按贿赂的多少来区别对待?”小吏说:”不分别对待,谁愿意多给钱!”孟子说:”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。”真对呀!
刑部中的老吏,家里藏有假印章。公文下发到直属中央的各省,都被他们暗中更改,增加或删去公文中的重要句,执行的人难辨真假。只有那些给皇帝的奏章以及发到平行各部的公文,他们还不敢这样做。法令规定:大盗没有杀人,以及和他同伙的几个罪犯,仅立刻处死主谋一、二人;其余的经秋季审讯,都可以罪减一等,发配充军。判决书上奏后,其中有立即处死的,刽子手已先等在门外。命令一下,就绑出来,片刻也不停留。有某姓兄弟俩,因为把持公仓,法律规定应当立即处决,案件已经判决。某狱吏对他说:”给我一千两银子,我让你活命。”问他有什么办法,则说:”这个并不难,我另外准备一份奏章,判决书不需要改动,取列名在判决书后面的从犯中没有亲属的两个单身汉换你俩的名字,等叛决书加封上奏时暗中调换一下姓名就是了。”他的同伙说:”这样可以欺骗被处死的人,却不能欺骗主审官;假如主审官再上奏请示,我们就没有活路了。”某狱吏笑着说:”再上奏请示,我们没有活路,但主审官也会因此被撤职,他不可能为了这两人的生命而放弃自己的官位,所以,我们终究没有死的道理。”后来真的这样做了,列名末位的两个从犯立刻被处死。主审官发觉后惊讶得张口结舌,但始终不敢追究。我在监狱,还亲眼看到这兄弟俩,监狱中的人都指着他们说:”这就是用某某人换下他们的脑袋的。”后来这个狱吏在一夜间突然死去,人们都以为是阴曹地府给他的责罚。
凡杀了人的,状辞上没有预谋杀人或故意杀人的话的,经秋审归入矜疑类,就可以免死。狱吏便乘机利用法令舞弊。有一个叫郭四的犯人,已经四次杀人,又以矜疑罪减一等,随后又遇大赦。将要出狱时,整天与他的同伙饮酒狂歌通霄达旦。有人问他过去的事,他一一详细叙述,扬扬得意,就象在自我炫耀似的。唉!行为污浊、作恶多端的狱吏忍心于贪赃枉法,那不必去责备了;然而不明白治狱之道,好的官吏也往往把帮别人解脱死罪作为功德,而不研究具体的案情。他们使百姓蒙受冤枉,也太过分了!
奸诈之徒入狱久了,就与狱吏内外勾结,颇能赚大钱。山阴县有个姓李的,因杀人下狱,每年可以弄到数百两银子。康熙四十八年,因大赦出狱,在外住了几个月,寂寞无聊。他有个同乡杀了人,于是就替此人承担了罪名。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不是故意杀人者,一定要长期蹲狱,但最终不会被处死的。康熙五十一年,又遇大赦援例减罪充军。李某叹息说:”我再也不能进这监狱了!”按旧规定,被充军的犯人要转到顺天府监狱关押起来等候遣送,当时正值冬季,遣送暂停,李某写了状子要求留在刑部监狱,等候到春天遣送,他再三请求没有得到批准,只好失望地离开这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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